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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原来的轨道 微信公号"假死":自媒体的自治与管制关系辨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采编网 | 发布者:新闻中国采编网 | 发布时间:201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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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原来的轨道 微信公号"假死":自媒体的自治与管制关系辨

新闻中国采编网 中国新闻采编网 谋定研究中国智库网  国研智库 国情讲坛 商协社团 谋定论道 经信研究 哲商对话 万赢信采编:3月13日,数十个微信公众账号骤然被封,理由都是“被多人举报”。这并非腾讯首“下狠手”,“屠城”之名却不胫而走,遂给自媒体的鼓吹者们泼了盆“当头冷水”。不过,此后数日,随着一些公号陆续复活,一切似乎又回到原来的轨道。

如乐观地想象,这种恐惧感的存在,将因人们对危险(不确定因素)的普遍担忧,可能诱致、创设出相应的、新的公共政策。当然,作为其相反的一面,可能性也并非没有,甚至更大: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媒体无分新旧,皆须服膺于传统的管控秩序。

从这个角度来说,当下国内自媒体的繁荣与烦恼,并未脱离长久以来的行业语境:管制既无定法,自治难有作为。而当基于互联网思维,展望新媒体的美好愿景,又岂不喟叹?

微博社区公约:失守是因不断被僭越

谈腾讯的微信,绕不开新浪的微博。以我个人为例,自去年下半年开始,已几乎放弃微博刷屏,转而成为微信的拥趸。在前述被封的数十微信公号中,我更订阅了有近2/3。

不过,作为一个“制度崇拜者”,面对腾讯给出的理由——“被多人举报”,我突地竟又有些怀念新浪微博,以至于在写此文时时,会多次点开《新浪微博社区公约》、《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社区委员会制度》、《商业行为规范办法》等。

必须得承认,它们确曾寄予了我的制度期待,而在担任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分普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期间,每次参与用户纠纷类违规判定时,我也都对“多数决”的公正性深信不疑。

以《新浪微博社区公约》为例,作为虚拟社区的一种自治式规则,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章“用户权利”,以及第三章“用户行为规范”,即明确规定了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第七条,“用户在本平台的表达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相冲突”,而在第十三条,则既确认用户拥有发布信息的权利,但又规定不得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色情、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九)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除外,不得发布的内容还包括:不安全内容、不实信息、不侵犯隐私、不进行人身攻击等。而相关细则则另通过《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予以明确。作为实施社区自我管理的保障,公约还称,这将由站方和社区委员会共同完成,而违规处理则包括内容处理和账号处理。

如再对照现实的司法实践,分级管辖原则详见第二十七条,“对于可明显识别的违规行为,由站方直接处理;其他违规行为,由社区委员会判定后处理”,而公开执法原则也有体现,如第三十条“违规处理过程以网页卷宗的方式公示”。

综合以上,新浪微博社区自治本应有可能实现,且不会故意“添乱”:既强调和坚持信息发布的合法,又将合法性作为自查、自纠的重要依据。值得一提的,这也恰符合公约的制定目的:“为构建和谐、法治、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新浪微博社区秩序,更好地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新浪微博依据并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文件精神,与用户共同制定本公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份决定,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最核心的一条,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而且,“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上的衔接,从法律上来说,并没丝毫问题,但新浪却终于走偏。以2011年4月的@方静吧_百度贴吧为例,先是被禁止访问,重新注册又再次被封,新浪给出的理由是该用户的微博包含攻击他人的内容,功能无法恢复。对此,用户余女士认为,自己的微博主要转帖发表了央视主持人方静的相关内容和截图,并未恶意攻击他人;新浪微博没有提前通知就封闭其两个微博账号,属于侵权。为此,遂将新浪起诉至北京海淀区法院。难得的是,面对这个“微博被封第一案”,法院判决支持了余女士的多数诉讼请求,包括新浪要赔偿违约经济损失2520元,支付用户在诉讼中花费的公证费和咨询费等。

如今翻读这份判决,仍能深刻地感受到其完美的法理阐释:比如,判决认为,新浪公司在未提前通知余女士的情况下,擅自关闭其微博账号,超出了采取必要措施的合理限度,行为有失妥当。而法院还指出,新浪公司对“方静吧”实行技术屏蔽,并停止该账户服务的行为,属于明显不当。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审判决下达前,新浪即已提前恢复了余女士的微博账号。不过,之后的其他维权者们,就再无此等好运气了。种种迹象表明,相关的“封号”行为并不全是新浪微博社区依公约进行,且也已无法做到“公开执法”。比如,曾实名认证的斯伟江律师在“享受”封号待遇后,向多个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希望能揭开被封之谜,却至今无果。

微信服务协议:文责自负看上去很美

2010年曾被称为微博元年,到2013年,有人说“微博已死”,而“微信公号元年”又来了。

@北大新媒体 曾这么总结二者的区别:微博是广传播、浅社交、松关系;微信是窄传播、深社交、紧关系。简单地说,传播范围的宽与窄,决定了信息在两个平台上分别是发散性流动和点对点流动。

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这似也是部分微信公号得以“尺度大”的原因之一。如对照《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这应是“文责自负”之功。这就要谈到腾讯提出的“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协议中称:“您理解并同意,微信公众平台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平台,您必须为自己注册帐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您所发表的任何内容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您应对本服务中的内容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因使用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包括因对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或实用性的依赖而产生的风险。腾讯无法且不会对因前述风险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很难说,这是否必然曾带来微信公号在信息发布、传播上的更多“自由”。因为,有据可查的是,早在3月13日大规模封号事件之前,腾讯其实早已启动了多轮“整肃”行动,尤其是针对营销账号。除外,一些公号,甚至也已经历多次“转世”,仍被灭绝。而腾讯公关也曾作回应:为保障用户体验,微信公众平台严禁恶意营销以及诱导分享朋友圈,严禁发布色情低俗、暴力血腥、谣言散播等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信息;一旦发现,将严厉打击和处理。

从信息发布前的审查来看,微博、微信公号其实没有本质区别,即至少都要先行自查,以达到发布条件,且都必须小心其他用户(或订户,以及其它受众)的举报。不过,微信公号跟新浪微博略显“花哨”的制度设计又不同,比如在用户协议中,它压根就没赋予“违规”用户以申诉的权利,请看:

“如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以及专项规则的规定,腾讯有权进行独立判断并随时限制、冻结或终止您对微信公众帐号的使用,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使用。由此给您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通信中断,用户资料及相关数据清空等),由您自行承担。”

总结一句话:“有事您自个兜着,出事了我可不罩你”,腾讯微信的这种平台治理模式,可谓尽得极权之优势,套用那副著名的对联,“说你违规,你就违规,不违规也违规;说不违规,就不违规,违规也不违规。”为何这么说?譬如像“法律读品”、网易“真话频道”、财新“旁观中国”、“徐达内小报”、“长江商业评论”、“共识网”等公号,其内容要么是来自合法出版物,要么是已发布于相关网站,但一上微信平台,却竟面临尴尬:彼时彼地合法,此时此地却可能违规。至于认定违规的合法性、合理性标准究竟何在?难道一个“被多人举报”的理由就已足够?

“假死”之后:自媒体需重新校正坐标

将本次微信封号事件,称之为“假死”。这是因为,它在医学上称为微弱死亡,是指人的循环、呼吸和脑的功能活动高度抑制,生命机能极度微弱,用一般临床检查方法已经检查不出生命指征,外表看来好像人已死亡,而实际上还活着的一种状态,经过积极救治,能暂时或长期地复苏。

这意味着,自媒体应也有必要重新校正自己的坐标。前文提及,社会治理层面的媒体逻辑,并无分新、旧,且不拘大众或是专业。在功能定位上,喉舌论虽常演常新,而内涵并无二致。

1948年10月2日,刘少奇同志在《对华北记者团的谈话》中曾指出:“你们的笔,是人民的笔,你们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

到1998年10月7日,朱镕基视察央视,挥毫为《焦点访谈》写下题词:“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

那么,为自己代言的自媒体将何去何从?(作者系南方都市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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