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采访权应属个人行为 齐树华:陈永洲做事是职务行为吗?
新闻中国采编网 中国新闻采编网 谋定研究中国智库网 国研智库 国情研究 商协社团 谋定论道 经信研究 哲商对话 万赢信采编:陈永洲事件说起来很复杂。既涉及媒体、企业、公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又涉及个人行为、职务行为、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纠葛,还涉及舆论监督和商业犯罪认知和认定,还有职业道德、依法执法方面的问题等等。所以,针对这一件事,有多种多样不同的观点,应该说是可以理解,也能够接受的。
事件发生后,我查阅了《新快报》上刊出的陈永洲署名的11篇稿件。以一个从事报纸新闻30年的老记者的眼光,陈永洲的稿件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新闻是报道事实的,但陈永洲的稿件中事实部分不够充分;新闻不鼓励在报道中过多地发议论,但陈永洲的稿件中议论部分却很丰满;新闻要求真实、准确,而陈永洲的稿件中有太多的猜测和推测;新闻要求公正、客观,陈永洲的稿件却带有明显的倾向性。
随着不断跟进关注事态进展和各方面的说法,发现说法很多,观点很分散,各执一词,都有道理。在此,我不愿说那些有关舆论监督、执法规范、媒体环境、记者职业道德等等问题,只想就陈永洲有关中联的报道是否职务行为谈点个人看法。
一、 陈永洲超越权限私自出让采访权,应属个人行为
陈永洲作为《新快报》的记者,具有报社授予的采访权,但这份采访权他只有行使的权利,没有转让、相赠的权力。也就是说,如果他经过自己的深入采访获取材料,写作稿件,无论是正面报道还是监督报道,无论发多少篇稿子,甚至报道出现部分失实,引来官司,都应该属于职务行为,报社都应该承担责任。
但陈永洲不是这样,据他自己在审讯中所说,他所署名刊发的11篇报道,只有“一篇半”是自己在他人安排采访下完成的,其余都是由他人提供现成文稿,自己只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加工,有的甚至看都没看,就在《新快报》等媒体上刊发。换句话说,就是11篇稿件中有九篇半陈永洲没有采访,真正行使采访权进行采访的另有其人,而这人的采访权是陈永洲私自授予的。
所有记者都一样,具有报社授予的采访权,其采访行为是职务代表行为或职务代理行为,但都不具有将采访权转让的权力。陈永洲让别人采访、自己发稿的行为,对《新快报》来说是一种越权,是无权代理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陈永洲的个人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理当由陈永洲个人承担。
二、陈永洲私下收取对方“报酬”,应属个人行为
陈永洲作为《新快报》采编岗位的记者,应该严格履行报社所规定的职责,不做超出职责之外的事。如果遇到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又要考虑与采访对象关系的维护,也应及时向报社汇报,按报社的指令行事。
就如陈永洲接受别人50万元这件事,理应向报社汇报,由报社来决定,但他却私自收下了。《新快报》相关负责人10月23日接受记者时说:“我们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总体上是比较客观的,在我们看来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没有发现陈永洲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事情。他关于中联重科的报道中唯一的事实性差错就是将‘广告费及招待费5.13亿元’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显然,这位报社负责人并不知晓陈永洲收钱这件事,也就是说,起码在10月23日以前,陈永洲并未向报社汇报自己收钱的事情。
这种私下收钱的事不向报社汇报,就是一种对报社的不忠诚,反映陈永洲对报社的不信任,在报社和自己之间划出了一条分界线。我收钱,你发稿,完全成了一种对《新快报》的利用关系,所以,这无疑也属于个人行为。
三、陈永洲和付钱一方已形成雇佣关系,应属个人行为
毋庸讳言,现在媒体中“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现象或多或少仍有发生,在很多媒体中已是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但无论是“有偿新闻”还是“有偿不闻”,基本关系是一对一的,就是收A的钱说A的好话,或收A的钱不说A的坏话,而像陈永洲这样收A的钱说B的坏话,应该说发现的还不多。
在收A钱说B的坏话这种关系中,陈永洲所代表的已经不是《新快报》,而是付钱一方。也可以说,在这种关系之下,陈永洲已经成为付钱方的人,《新快报》仅仅是他所利用的平台。不管陈永洲在此事当中是不是自己采访,都不应算是对《新快报》的职务行为,充其量是对付钱一方的职务行为。《新快报》连续两天打出“请放人”、“再请放人”的呼吁,是基于陈永洲是《新快报》记者,所采写的稿件发表在《新快报》上,认为这是相对于《新快报》的职务行为。这只是一种正常情况下的合理认知,在陈永洲这件不正常的事情上,这种认知就错了,所以,陈永洲所为应该是一种个人行为。
综上所述,在判定一个记者所做的事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时,是有底线和边界的。简单的说,就是记者所为应在报社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不能越界,不能越权;记者若遇到超出自己权限的事,应该以对报社的忠诚态度及时汇报,在报社的指令下行事,不能无底线;记者接受别人的报酬实际上就是接受别人的授权,若遇到别人的授权,并决定为授权者做事时,就要先向报社提出辞职,不能“一仆二主”,更不能干为一“主”伤害另一“主”的事。
反观陈永洲在此事上的所为,完全是突破了底线、超越了边界,利用《新快报》对自己的信任和授权,做出了伤害《新快报》的事情,所以,对《新快报》而言,陈永洲此番行事不能算作职务行为,只能是一种个人行为,必须由个人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者系西安晚报总编辑助理)
出让采访权应属个人行为 齐树华:陈永洲做事是职务行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