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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模式将成为中国慈善事业的主力军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采编网 | 发布者:新闻中国采编网 | 发布时间:201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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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模式将成为中国慈善事业的主力军

新闻中国采编网 中国新闻采编网 谋定研究中国智库网 经信研究 国研智库 国情讲坛 万赢信采编:只要政府加快公益信托税收制度化进程,积极鼓励和推动公益信托的发展,中国的公益信托将能够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中国慈善事业的主力军,带领中国慈善事业朝着全面、健康的方向奔跑前进。

孟子云:“恻隐之心,仁之端也”。正是发自肺腑的恻隐之心,促使社会诸多人致力,甚至终身投入到慈善事业之中。但遗憾的是,“郭美美”事件后,慈善组织丑闻不绝于耳,一次次触碰社会的底线,使得国内慈善事业停滞不前。由此可见,我国社会迫切需求值得信赖、多样化的慈善渠道,而公益信托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良方。可以预见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空间巨大,且对金融创新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2014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而发展公益信托无疑是对上述文件最好的响应。

公益信托的四大特点

公益信托也叫慈善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使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条做了明确规定:为了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为慈善信托。并在第六十一条中特别强调,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将公益信托纳入法律体系,体现了我国政府及相关监管机构对公益信托的重视,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公益信托发展基本架构已逐渐完善。可以说,公益信托可以为有意支持慈善事业的人士提供一个安全而灵活的方式。总体来说,公益信托有如下特点:

一是具有最低资产限额的设立要求的。如果资产价值超过一定金额以上,在建立信托前需要提供独立的法律意见,甚至必要时需要提供税收意见。二是公益信托具备灵活性,可针对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进行调整。在信托设立时或委托人有生之年,可改变信托资产中用于慈善事业与非慈善事业的比例,或为其他感兴趣的慈善事业提供资金支持。三是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意愿管理资产。一旦设立公益信托,信托资产将不再作为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保护人可以就信托资产在不同慈善项目间的分配提供指示或指导。委托人既可以要求受托人在采取某些措施前取得委托人的认可,也可以提名后继的受托人。四是公益信托具备丰富的资产类别,可持有现金、证券和其他银行能接受的资产,第三方账户也属于可接受的资产类别。五是委托人可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决定由谁来负责信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委托人可以选择自行管理资金,也可以授权第三方管理。

中国公益信托税收制度亟待完善

然而,尽管目前我国已有不少关于公益信托的初步尝试,但其发展并不乐观,相关税收政策制度的不完善已成为公益信托发展的掣肘。尤其体现在捐赠税收优惠方面,对于将财产捐赠给非营利组织之外受托人用于建立公益信托的,我国法律尚未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国际经验来讲,公益慈善通常需要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从理论上讲,如果政府能够积极鼓励公益信托,并给公益项目切实的减税优惠,公众对公益信托和慈善事业的热情将会被极大激发。当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同时,也要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公益信托为自己谋利。比如,受托人利用公益信托减税优惠进行与公益无关的活动,亦或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时,使特殊关系人获得不当得利。如何建立更完善的公益信托制度,使公益信托成为慈善事业的金钥匙,而不是另一个藏污纳垢之地,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对于公益信托事业来说,完善健全的制度及适宜的环境正是其发展的重要基石,而“赏罚分明”的税收制度是我国公益信托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相关制度还有较大提升空间,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首先,建立统一的公益信托税收制度,即赏罚分明中的“赏”。这里的关键是要“赏”什么?以及如何“赏”?我们可以给予公益信托全方面的税收优惠鼓励,并建立统一的公益信托税收制度。在公益信托设立之初,可以通过减免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等手段,扩大委托人的所得税扣除范围;在运行过程中,对最终归入信托的财产进行税收豁免,对受托人取得的收益减免流转税和所得税。与此同时,还应协调各部门与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行政规章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建立起统一的公益信托税收制度,保证公益信托税收减免政策在全国的执行力。

其次,建立完善的监管和处罚机制,即赏罚分明中的“罚”。无论家族信托还是公益信托,均建立在信用和信任的基础之上。一旦社会对公益信托产生不信任,中国慈善将陷入危机,也将严重影响公益信托的发展。因此,对于破坏公益信托公信力的行为,我们应严密监控,一旦发现严惩不怠。而一个完善的监管和处罚机制将是最有力的保障。例如:监管机构可规定,受托人必须定期(如每季度)对信托财产向税务机关报告,若发现不法行为,税务机关可对受托单位及管理人进行罚款甚至提起刑事诉讼。同时,也要大力鼓励社会监督、民间监督,增加公益信托行为的透明度,使违法乱纪者无所遁形,让热心公益者放心。

最后,在搭建好“赏”、“罚”两大基石后,各地政府可更近一步,即对公益活动进行大力宣传和推广。例如与各类公益信托合作,扩大公益信托的影响等。但只有在搭建好制度的基础上,推广和宣传才具有说服力,否则效果很难理想。

因此,只要政府加快公益信托税收制度化进程,积极鼓励和推动公益信托的发展,中国的公益信托将能够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中国慈善事业的主力军,带领中国慈善事业朝着全面、健康的方向奔跑前进。

三种国外公益信托运用模式借鉴

一般来说,不同国家的公益信托模式及税收政策,与该国法律及信托发展情况息息相关,本文列出了英国、日本、美国的典型特征以资借鉴参考。

英国公益信托模式。在英国,公益信托采取了“登记制”的管理监督方式,且以个人信托、土地等不动产为主。仅须委托人有创设公益信托的意思表示和财产权的转移即可成立。受托人的权限范围依据设立时的契约或遗嘱规定设置,主要义务包括有协助、配合公益委员会或法院、登记、编制及提供会计报告、财产管理、且需与其他公益事业及地方行政当局协调、合作。英国的公益信托主管机关为公益委员会,其权限包括提供资讯和建议、指定新受托人、变更信托条款、行使调查权、授权受托人行使权限外的行为。在税收方面,受托人与信托财产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当纳税人向公益信托捐赠财产,可免征遗产税。公益信托可视情况把收益用于累积信托财产,而暂时不分配给受益人。

日本公益信托模式。日本模式与英国模式不同,公益信托设立采取“审批制”,必须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视信托的公益性质而进行审批。日本的公益信托主要以金钱信托的形式存在,根据日本税法,公益信托分为一般公益信托、特定公益信托和认定特定公益信托三类:一般公益信托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如后两者,仅信托财产的所得可免征所得税;如果特定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为法人,其捐赠的金额可在一定额度范围内列入法人捐赠费用;对于符合特定公益目的的特定公益信托,且经过认定达到一定绩效,可以予以奖助。如果委托人为个人,其捐赠款项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扣除。值得一提的是,在日本如果委托人以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财产设立信托,则该财产可不列入遗产税的征税范围。

美国公益信托模式。在美国若要设立公益信托,财产所有人需要通过合同或遗嘱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为公益目的而持有财产;财产所有人宣称为了公益目的而持有自己的一定财产,在此种情况下委托人与受托人为一个人。在税收方面,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可享受税收减免,受托人免交所得税;如果公益信托的财产为土地、房产,则可免征土地税和财产税

在这里需要着重介绍一下美国的分离利益信托,此种类型的信托属于既包括公益目的,也包括非公益目的的混合型信托。分离利益信托包括公益剩余信托和公益先行信托两种。公益先行信托,顾名思义公益为先。在一定年限内将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的信托利益交付给公益目的受益人(该部分捐赠享受税前扣除),在支付终止后,剩余信托财产转移给私益目的的受益人。而公益剩余信托,则与公益先行信托恰好相反,即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先满足非公益目的,剩余部分转移给公益目受益人。

该类型信托每年需支付固定金额或者固定比例的信托利益给非公益目的受益人,信托终止后剩余财产转移给公益目的受益人。在分离利益信托模式下,受托人需要评估信托财产、出售捐赠的财产、确定每年支付的金额、账务处理、报税、收益分配并确保满足信托的免税要求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将会持有和管理信托财产、与受益人沟通,为受益人提供报告。

分离利益信托具有多个优点,它不仅可以帮助捐赠人实现慈善理想并获得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的抵扣,同时又可以使得财产出售时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以及补充收入流。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分离利益信托可以帮助客户明确公益目标,以便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情况指导客户做出合适的慈善安排,并帮助客户了解相关的税收影响。分离利益信托的捐赠人可获得记账和会计处理、取得收益,分配和支付本金和收益,并可对会计职能进行监督,包括本金与收益的分离,收益与费用的分配。捐赠人将会定期(如季度报告)进行投资回顾、处理税务事宜。由于分离利益信托充分考虑到公益和私益的需求,特别适合家族财富传承,此种类型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4年第12期。

作者简介:彭彦杰 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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