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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此准备“信访”材料 陈中小路:“涉案”记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采编网 | 发布者:新闻中国采编网 | 发布时间:201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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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此准备“信访”材料  陈中小路:“涉案”记

新闻中国采编网 中国新闻采编网 谋定研究中国智库网 国研智库 国情讲坛  商协社团 谋定论道 经信研究 哲商对话 万赢信采编:7月24日下午4点半,一个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打来的电话,告诉我一起刑事案件警方已经决定撤销,让我办理一些签字手续。是的,过去大半年,我遇到了从业以来最荒诞的事情——嗯,卷入了一起刑事案件,在接到这个电话之前,我和单位一直在为此准备“信访”材料。

狗血的故事是这样开始的:很多人可能还有印象,去年5月新浪微博上一个热门事件是“花总丢了金箍棒”等一众网友,对一个所谓的“世界奢侈品协会”进行“扒皮”,揭露出这个协会的种种忽悠和造假行为。

这位“花总丢了金箍棒”因此前给各级领导“鉴表”而人气颇高,这次的事情在微博上闹得沸沸扬扬之后,也引来了媒体关注。

我是对此进行跟进报道的记者之一,操作过程很常规,不外乎就是尽可能采访世界奢侈品协会及其各个合作机构的相关人员、核实世界奢侈品协会宣传过的各种事情的真实性、了解这个协会负责人欧阳坤的生平往事。

从新闻的角度,这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大事件,只能算是个可以用来读懂当下某种社会生态的有趣选题,正如当时我们的稿件《廉价“世奢会”》导语所言:一家来路不明的世界奢侈品协会,在中国社会找到了自己独特的生存方式……哪里需要一个浮华的包装,它就在哪里粉墨登场。

和其他选题一样,报道刊发之后,我时不时会留意下这件事的最新动态,诡异的事情开始于今年2月下旬。

当时陆续听闻一些网站接到了国新办的通知,要求撤除对世界奢侈品协会的负面报道,心里觉得奇怪,毕竟风波已过去半年,媒体早已不再关注此事。

我便与国新办联系询问,国新办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是接到对口的公安部某局指定后,照程序办理,而公安部的指令,则是起于自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一份《立案决定书》和《情况说明》。

而这两份材料显示,该经侦大队已对一起欧阳坤被“损害商业信誉”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情况说明》说,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有证人指称“花总丢了金箍棒”安排媒体记者采访他,答应给他费用,捏造虚假情节。并“经侦查,发现媒体发布及网上转载了大量不实信息”。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我便又致电朝阳分局经侦大队,禀明采访意图。不一会儿,一位名叫“韩迎春”的警官给我回了个电话,很牛气地说此案“正在找我配合调查”,让我去一趟,我当即一,这是在闹哪样?

听完他电话里的描述,我更凌乱了。

韩说,有位身份是世界奢侈品协会前员工的“证人”向警方表示,和我在北京见过面。而这次“见面”和案情“关系巨大”,再具体细节,他电话里不能说。

蹊跷的是,他所说这位证人的名字,我闻所未闻,北京,在那报道之前,我更是一年都没踏足半步。

但如果联系上面那份警方对案情的《情况说明》,不难推理出,敢情我就是“花总丢了金箍棒”安排的那位记者?

一开始,我以为警方弄错或被人蒙蔽了,试图向其澄清,但很快发现对方并不听我的解释,还向我强调,他不止有一个“证人证言”,而且还有“旁证”,但他没说是什么。

从事新闻或司法行业的人应该都知道,要让公安机关对一个事情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并不容易,有人编造这么一个子虚乌有纯虚构的故事,倒可以郑重其事地得到立案侦查?而在都还没有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的情况下,诸如“媒体发布和转载了大量不实信息”这样的侦查结论竟然已经做出来了?

回过神来,当我根据《情况说明》所写内容反问,“既然你们8月就接到报案,为何半年过去了,如果不是我找你们采访,竟然都没有人找过我本人或者报社?”这位韩警官回答说,“找不到”。

原来当警察这么容易啊?对他这个说法,我也无语了。

在电话中,我要求这位韩警官联系我的工作单位,并把领导的联络方式提供给他,但他再没打过。倒是按他要求把印有自己证件号码的记者证拍照发过去之后不久,我发现自己的家庭地址、电话已为世奢会掌握。

两个月后,终于又有这个经侦大队另外两位警官,与我单位取得联系后,到报社对我进行了一次正式的“笔录”,嗯,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笔录”。

经过笔录我才知道,那位闻所未闻的“证人”称,2012年6月的某日,我通过一个“不显示号码”的电话,约他在北京世贸天阶(事实上这辈子我都还没去过世贸天阶)茶馆见面,以起步价两万块为诱惑,让他说世奢会的坏话,还承诺,说得越多,给得越多——印象里,这种剧情在TVB的电视剧里经常上演。

这位“证人”笔录里的一句话当时把我笑喷,他说完世奢会坏话后心里很忐忑,我宽慰他说,“你放心一切都会好起来的”,这绝对是TVB经典台词之一啊。

在单位领导、律师的陪同下,我正式地对这个谎言做出了澄清,并期望警方早日还我清白,当时双方态度亲切、友好,我以为很快就能消除误解:一个我压根不知道存在于世的人,捏造了一段和我的见面对话,发生在一个我根本不在那儿的城市,也因为是纯虚构,所以故事里对还我外表进行了错误的描述——按常识来说,这样的事情,是很容易澄清的。

但从此之后,这事就再没下文。只是当我主动向警方询问时,警方告诉我还在核查,并告诉我,如果我希望澄清自己,就得和报社主动提供更多材料,来自证清白。

记得在电话里,我委屈地说,你们可以根据我身份证号码查询我的出行记录和酒店入住登记,可以清楚的知道那个阶段我不在北京。警方的回答是,只要你没有出境记录,你完全有可能没有任何记录地出现在北京。

后来,一位熟悉刑侦工作的朋友告诉我,警方一个常用的查案手法,是根据当事人的手机通话记录,从移动运营商处查到其所在基站区域,我不知道为什么警方没有据此查询我“涉案”时期的行踪。

再问得急了,警方就说,你可以去法院起诉我们……

而在案情迟迟不能明朗的同时,世界奢侈品协会正拿着那份《立案决定书》和《情况说明》到处投送(我同样想问这些材料为什么会出现在他们手上),一会儿向正在对他们立案查处的工商部门出具、一会儿向刊登了对他们不利新闻的网站出具,一会儿又向新闻出版总署出具来“举报”我涉嫌违法行为——不久前,单位还在为此向新闻出版总署写书面材料给予澄清。

毫无疑问,在这些交涉中,一份来自警方的刑事案件材料,对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而言,是颇具份量的。

也就是说,在现有的行政体系下,哪怕是基层小吏,其权力也远大于责任,在这种权责高度失衡的状态,一旦有人与执法部门的基层公务员勾结,即便只是利用一下“立案权”,就足够获取很大的利益。

几经波折、几经交涉无果,报社和我,都已经在准备材料,向北京市公安局投诉,说白了,就是“信访”,以前也接待过一些上访人员,但从没觉得这个词会用在自己身上。

很庆幸,我绝对清白,而且背后有一家还算有影响力的报社支持,我们终究等到一个案件撤销的结果,所以此刻我还能云淡风轻地在这讲述这个故事。

警方,也就是给了一个撤销的结果而已。事实上,且不讨论警方内部是否存在徇私行为,仅是那个“证人”的行为,已经可能构成了“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至于警方里是否有人在这个事情里扮演特别角色,我无力评判,想必天知地知警方自己心知肚明。

我也屡屡向警方强调追责,但每次说到这里,他们都支支吾吾,有一次回答我说追究谁是检察院的职责,也有一次回答我说会另行调查。在接到撤销案件的电话里,我反复追问后,终于得到了这么一句话,“如果存在有人违法行为,警方会依法立案处理。”

现在,我把这句话写出来,但愿这不是敷衍。

我的故事说完了。作为职业旁观者,我很愤怒和悲伤这个世界时常黑白颠倒,但自己真的置身在这种黑白颠倒里的时候,会体验到围观时不曾有过的情绪:恐惧——构陷栽赃一个完全清白的人竟如此容易,而被构陷的人,想要洗脱却困难重重,反而真正涉嫌违法者,始终逍遥法外。

更担心的是,这种做法是否已是一种模式:只要新闻当事人对媒体报道不满意,找到愿意合作的警方人员,随意编些故事就立上个刑事案件,也不需要真的定罪(因为那需要牵涉到检察院、法院介入,操纵难度太大),就藉此出具某些似是而非的材料就够了,然后报道当事人可以拿着这些材料,用于网上删贴也好,用于诬陷记者也好,用于蒙蔽其他政府机构也好,想怎么玩都可以,妙极了。当事一方若是去澄清或者抗议,警方只用给一句“我们还在查”就够了。

而在我的遭遇中,实在是看不出,在正常的执法流程中,有什么力量和机制能够约束这种行为的发生,如果我是一个毫无“背景”的个体,是不是为了清誉,渐渐被逼走到上访、闹访的路子上去呢?

当然,现实地想来,我这点遭遇,最多也就是情感上名誉上的伤害,暂时没有任何人身上、利益上的损失,就算终究不能纠正,我也只是无可奈何该干嘛干嘛。

但我不敢想象的是,那些被各种权力错手毁一生的人,如若含冤却纠错无能,心头会滋生出多少恨意和暴戾念头,而最终谁会来为这个法度缺失和充满恨意的社会买单?(作者系南方周末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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