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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儒商大会管理系统-世界儒商文化论坛平台”使用“中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声明
信息来源: 中国新闻采编网 发布者: 新闻中国采编网·中国新闻采编通讯社 发布时间: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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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知识产权申请中软著名称“中国儒商大会管理系统-世界儒商文化论坛平台”使用“中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声明

@、本系统为“大会-论坛”会议软件系统属于市场化运营工具,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非政府机构附属项目,特指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商业实体的线上交流场景。

@、该案认定当“中国”作为服务对象定语时,不会产生以政府单位主体身份误导。

@这种命名不仅是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国际,"走出去"的知识产权保护范本,更是数字经济时代商业标识国际化的创新实践。

@、从全球推广使用和国际合作的范畴来看,《中国儒商大会管理系统-世界儒商文化论坛平台》中的“中国”不应该去掉,而是更应该加强。彰显“中国”特色,而非去掉或用其他词(比如:东大、华夏、龙国)代替,自我否定“中国”。


在当前数字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战略工具。针对软件著作权名称“中国儒商大会管理系统-世界儒商文化论坛平台”中使用“中国”一词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需从法律依据、市场实践、国际推广及文化价值四个维度进行系统性论证。

法律依据:

符合《商标法》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范要求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含有“中国”字样的命名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不得暗示与国家机构存在隶属关系,二是需明确体现服务对象的范围或地域特征。本案中,“中国儒商大会管理系统”的命名明确标注其属性为“会议软件系统”,并特别声明“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017条关于“法人名称权”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知民终158号判决中曾明确:“当‘中国’作为服务对象或地域范围的限制定语时,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性认知。”该判例与本案高度契合,进一步佐证了命名的合法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公示的类似案例中,“中国纺织云展会平台”的登记获批也印证了市场化运营系统使用“中国”前缀的可行性。

市场实践:

服务对象与功能定位的明确区分

本系统定位为“服务中国境内商业实体的线上交流场景”,其核心功能是为儒商文化领域的市场化主体提供会议管理及论坛协作工具。名称中“中国”作为服务对象的定语,清晰界定了目标用户群体为中国境内企业,而非暗示运营主体的官方属性。这种命名逻辑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服务系统”等成熟案例一致——后者虽冠以“中国”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服务平台,多年来未引发任何权属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名称后半部分“世界儒商文化论坛平台”更强化了其国际化属性。这种“中国+世界”的二元结构,既突出了本土服务基础,又彰显了全球合作愿景,符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推动中国品牌国际化”的战略导向。

国际推广:

文化标识的不可替代性

从全球商业实践看,国家前缀在专业领域命名中具有显著的识别价值。如“瑞士达沃斯经济论坛”“日本精益管理协会”等案例均证明,地域名称与专业内容的结合能有效提升品牌辨识度。儒商文化作为中华商业文明的核心IP,其国际传播需要鲜明的国家符号作为背书。若将“中国”替换为“东大”“华夏”等泛化词汇,不仅会削弱文化溯源的明确性,更可能造成国际市场对中国传统文化主体性的认知混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24年发布的《跨境知识产权保护指南》特别指出:“具有国家特征的文化类标识应保留原始命名中的国家称谓,以确保文化关联的完整性。”本系统作为儒商文化的数字化载体,保留“中国”前缀正是对这一原则的践行。

文化价值:

数字经济时代的国家品牌建设

在“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实施的背景下,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需要兼顾商业价值与文化输出双重目标。本系统名称中的“中国”并非简单的修饰词,而是对儒商文化发源地及当代实践主体的明确指认。这种命名方式具有三重积极意义:

1. 保护文化主权*:防止国际市场上出现儒商文化IP的归属争议;

2. 提升竞争壁垒:通过国家关联性建立独特的品牌护城河;

3. 促进国际合作:为海外机构提供清晰的文化合作对接标识。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25年的专题研究显示,含“中国”字样的文化类软件著作权国际登记量同比增长37%,反映出国际市场对此类标识的认可度持续提升。

综合法律规范、商业逻辑与国际实践,“中国儒商大会管理系统-世界儒商文化论坛平台”的命名既未违反现行法规,又符合数字经济时代文化IP国际化的需求。建议在知识产权申请中保留完整名称,并通过以下措施进一步强化合规性:

1. 在软件界面及宣传材料中显著标注“市场化运营”声明;

2. 注册配套商标时同步申请“中国+专业内容”的组合保护;

3. 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8条,在著作权登记说明书中详细阐述命名依据。

这一命名策略不仅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知识产权保护范本,更是推动中华商业文明参与全球数字治理的创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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