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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商协社团新闻网 | 发布者:新闻中国采编网 | 发布时间: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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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自律管理,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制定《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设立会员管理工作部(以下简称会员管理部),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对会员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个人正会员、准会员。

个人和单位申请成为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入会条件。

第四条会员应当根据本办法办理退会或重新入会手续。

第五条会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入会

第六条协会在每年的三月和八月接受入会申请,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对会员申请进行审核。

第七条会员管理部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下对会员入会资格进行审核。

第八条申请成为协会个人正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国精算师资格;并且从事精算及相关工作累计三年(含三年)以上;

(二) 具有通过考试所取得的国外精算师资格,并且已取得该协会正会员资格,提出申请时应当在中国境内的政府、商业机构或其他相关领域任职;从事精算及相关工作累计三年(含三年)以上;

(三) 协会认可的其他资格。

第九条申请成为协会个人准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中国准精算师资格;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正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监督协会的会费收支;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 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 完成协会要求的后续教育。

第十八条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协会理事人选;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与研究成果;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五) 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传达、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组织精算人员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 承担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会费

第二十条会费缴纳时间:

(一)协会会员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新会员入会费,应自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缴纳,下半年入会会员免缴当年会费。

(二) 会员年度会费应于每年3月15日之前缴纳。

第二十一条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遵照创始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标准收取。会费调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会费豁免

(一)在学校或政府部门任职,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经会员管理部审批,可以申请100%或50%的会费豁免。

(二)申请豁免会费的程序如下:

1. 从协会网站下载并提交会费豁免申请表;

2. 会员管理部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会员予以会费豁免。

第二十三条延迟缴费

(一) 若个人正会员或单位会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并自应缴纳会费截止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在补缴会费前不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十二个月仍未缴纳会费,视同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再次申请会员资格,需要补缴所欠会费。

第五章退会与重新入会

第二十四条会员入会后可以申请退出协会。

第二十五条申请退出协会,应提交退会申请书,并交回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申请退会的会员资格自协会接到退会申请书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视情节撤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一) 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精算师协会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二) 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 协会决定的应予撤销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会员资格终止后,该会员不再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二十九条会员资格终止后,如果重新申请入会,按照新会员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国精算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 通过与中国准精算师资格考试水平相当的境外准精算师资格考试,并且已取得该协会准会员资格;提出申请时应当在中国境内的政府、商业机构或其他相关领域任职。

第十条申请成为协会单位会员的团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它相关机构;

(二) 开办有精算专业的大专院校;

(三) 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精算咨询或精算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

(四) 协会认可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个人准会员和个人正会员,申请人应当向会员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精算师协会个人会员注册申请表》;

(二) 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申请成为个人正会员须提交协会两名正会员的推荐意见;

(四) 本会员管理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单位会员的团体应当向会员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精算师协会单位会员注册申请表》;

(二) 商业机构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本会员管理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会员管理部对提交的入会申请进行审核,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的条件下,在每年的六月底或十二月底以前做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决定。

第十四条对通过会员管理部审核的申请人,协会予以注册,按规定缴纳会费后,颁发个人会员证书或单位会员证书。

对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会员管理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办理会员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 无国籍的个人;

(三)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个人;

(四) 在从事精算、财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个人;

(五) 受吊销精算师、准精算师资格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个人;

(六) 受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团体;

(七) 因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协会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情节严重被撤销会员资格,自会员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个人和团体;

(八) 因未能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或未缴纳会费被撤销会员资格,自会员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个人;

(九) 协会决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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