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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原环保局长获刑12年 曾被指为季建业情妇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采编网 | 发布者:新闻中国采编网 | 发布时间:201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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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原环保局长获刑12年 曾被指为季建业情妇

2015年1月9日,金秋芬在庭审现场。在时隔5个月之后,扬州市环保局原局长金秋芬受贿、贪污案一审宣判。

澎湃新闻从扬州市中级法院获悉,6月19日下午,扬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金秋芬受贿约93.7万元,贪污约9万元,获刑12年。

金秋芬,女,1962年8月生,汉族,江苏江阴市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曾任共青团扬州市郊区委员会秘书、书记,扬州市郊区双桥乡副书记、乡长、书记,维扬区委常委,副区长。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金秋芬曾是原南京市长季建业的情妇。

2007年12月,正是在季建业担任扬州市委书记时,金秋芬升任扬州市环保局局长。

2012年8月,金秋芬连任扬州市环保局长,直到2014年遭调查、落马。

今年1月9日,金秋芬涉嫌受贿、贪污罪一案在扬州市中级法院开审。

当时,据检察机关指控,金秋芬涉嫌收受他人钱物合计113万余元,包括住房一套、摩托车一辆、现金、购物卡等钱物,并为上述人员在企业改制、职务晋升、土地流转等方面提供帮助;同时利用担任扬州市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以虚报开支等手段贪污公共财物合计价值9万余元。

当天庭审中,金秋芬对多笔的受贿指控,进行了“翻供”。据新华网报道,金秋芬辩称,“(对有关部门负责人)我只是打招呼,没有具体提什么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帮助人是很幸福的,但我没有想过回报”。

6月19日,扬州中院认定,金秋芬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93.690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合计价值92833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2万元;受贿赃物赃款予以追缴、没收,贪污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此前的4月7日,山东烟台市中级法院对南京原市长季建业受贿案一审宣判,季建业先后21次收受财物共计113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5年。季建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长三角政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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