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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商协社团新闻网 | 发布者:新闻中国采编网 | 发布时间:201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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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规范循环经济领域与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完善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机制,促进技术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在循环经济及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研究、制造业的节能降耗、可再生能源工程技术、环境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优秀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鉴定是由协会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循环经济及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鉴别和评价,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在国家科技成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会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机构——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循环经济及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承担受国家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委托的,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循环经济及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

第五条下列科技成果按本办法进行鉴定:

(一)符合循环经济增长方式的,在相关产业领域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中的重大产业技术的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制造业的技术创新中取得的,符合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策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下列科技成果,不再组织鉴定:

(一)已经通过部、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

(二)知识产权不明晰的;

(三)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及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第七条特殊情况的科技成果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但是,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基础理论成果,当它的作用已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时,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鉴定。

(二)整体技术已获得发明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但是,就整体技术而言,其局部技术已获得专利,但整体未获得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鉴定。

第三章鉴定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指科技成果的

(一)真实性、准确性、创造性和先进性;

(二)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

(三)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联的环保产业技术的内容。

对于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侧重不同的方面进行分类评价。

科技成果鉴定不包含成果归属、完成者排序和成果的货币价值等非技术内容。

第九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著作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参考。

第四章鉴定的组织

第十条重大的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成果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委托的科技成果的鉴定,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托协会负责组织;

重大的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科技成果一般是指: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有重大贡献的项目;

对建设环保型、友好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领域中的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可以直接主持鉴定,也可以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主持鉴定。但不得委托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鉴定分为会议鉴定、函审鉴定二种形式。

(一)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需要采用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

(二)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讨论、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

鉴定统一使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采用会议或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七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必须由到会专家或出具函审意见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出具函审意见的专家均不得少于七人。

会议鉴定的专家应当全程参加会议,一般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的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会议使用的现场检测报告,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根据鉴定技术内容,也可以由鉴定委员会指定专家进行现场测试(测试报告随附鉴定证书中,检测结论作为检测鉴定意见的依据之一)。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作为检测鉴定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鉴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鉴定委员会委员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成果完成单位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可以提出建议名单。

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鉴定单位在鉴定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鉴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产生。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应建立健全鉴定专家库,鉴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从鉴定专家库中遴选。针对被鉴定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应对鉴定委员会委员进行资格审查。鉴定委员会组成应体现不同单位、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

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被鉴定项目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现状;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跨行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工作中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委员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委员可以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文件,向其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亦可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委员可以享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可以要求在鉴定意见中记载不同意见,并有权拒绝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四)委员发现有违纪行为时,可以向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五)委员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做到科学、客观、公正;

(六)委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六章鉴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了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一份合同或任务书所含技术内容,一般只能作为一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

(二)成果权属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三)技术文件与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应用技术的科技成果:

1、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题报告;

2、研究(研制)技术总结报告;

3、信息技术研究项目或含信息技术研究内容的项目所开发的软件;

4、测试报告和试验报告(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演示验证工作的材料);

5、标准化审查报告(无产品的科技成果除外);

6、用户使用报告(尚未应用的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应用前景证明);

7、知识产权资料(含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情况以及必要的查新情况)。

(二)科技情报、标准、软科学的科技成果: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研究报告;

3、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4、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仅限标准成果);

5、模型运行报告(仅限软科学成果);

6、用户使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凡具备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填写《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其他技术文件与资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按第十条规定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项目是否满足鉴定条件,鉴定委员会建议名单是否合理,是否同意鉴定等。

同一项科技成果只能申请鉴定一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在各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多单位分头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申报科技成果鉴定的企事业单位,所提出的科技成果,按照工作计划要求纳入年度鉴定计划。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后,要完成对鉴定申请的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鉴定的批复意见。

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要明确主持鉴定单位、鉴定形式、鉴定时间,并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对鉴定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主持鉴定单位按照批复的鉴定形式负责鉴定的筹办、主持和管理,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鉴定意见应当包括: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先进性(学术与技术水平),其技术的难度、成熟度、安全与可靠性,以及对产业技术进步的作用与意义等,并应写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

第七章鉴定会议

第二十四条会议鉴定步骤

(一)公布鉴定委员会成员组成。主持鉴定单位主持会议,宣读和通过鉴定委员会名单,明确会议任务和要求。

(二)现场测试。根据需要成立测试组。测试组组长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担任。测试组可在鉴定会前或者在会议中的现场考察中,完成测试工作,并做出测试报告。

(三)鉴定会议。在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下,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听取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和用户意见及其他必要的资料。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委员会专家对被鉴定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有关多媒体资料。

鉴定委员会专家质疑并讨论,在综合多数专家意见基础上形成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专家讨论形成鉴定意见时,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派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其他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函审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寄送资料。主持鉴定单位将完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分别寄送给函审专家。

(二)提出函审意见。函审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函审,并将函审意见及上述资料寄回主持鉴定单位。

(三)核准意见。主持鉴定单位将其他函审专家的意见寄送给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提出结论性意见。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本人函审意见,并依据多数专家的意见写出鉴定意见。将所有鉴定资料寄送给主持鉴定单位。

第二十六条鉴定证书的批复过程如下:

(一)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将《鉴定证书》原件报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查。《鉴定证书》一般制作二至四份原件。

检测鉴定意见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二)主持鉴定单位审查后签署意见、盖章,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三)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鉴定证书》后,统一编号,加盖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第八章鉴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协会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

(二)鉴定专家选聘是否合理;

(三)检测机构是否选择得当;

(四)鉴定文件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档案是否完整;

(五)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六)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鉴定意见的审核

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完成单位提交的《鉴定证书》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鉴定意见中有重大缺陷的,应当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发现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应当驳回《鉴定证书》。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员的职责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公开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三十条专家管理

建立健全鉴定专家的信誉制度。鉴定工作结束后,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工作态度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并报告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建立鉴定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

第三十一条保密原则

与鉴定有关的材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和成果完成单位按照科技保密和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分别及时归档。

第三十二条 《鉴定证书》不作为签订技术合同等商业性活动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鉴定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鉴定意见的终止与撤销

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终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予以撤消。对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或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予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的处罚

(一)行政处分。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二)保密职责。参加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应保护被鉴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未经完成单位或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转让被鉴定科学技术成果的保密技术和信息,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鉴定工作中,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协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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